文自/人力資源研究
員工離職,就像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一樣,攔也攔不住。哪怕再擅長離職面談的HR,也不可能留下去意已決的員工。HR的辦公桌隔三差五就會收到來自員工的辭職信。
然而,你千萬別小看這或長或短的離職信,有些卻暴露了一些危險信號。比如朋友圈刷屏的那些最野辭職理由。
辭職需要批准嗎
覺得自己掙太多了,不值這個價,這個辭職理由可以說是 real 耿直了。辭職信是沒有什麼毛病,但這份公司的辭職申請書模板卻存在了較大的問題。
在「經理意見」這里赫然寫著「同意」或者「不同意」員工離職,而這位經理也恰巧選擇了「不同意」,然而問題是:員工辭職需要經過公司同意嗎?
勞力法規定,員工試用期內提出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解除勞力合同,正式員工提出離職,需要提前30天就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並沒有約定員工提出辭職的其他要求。也就是說員工離職只用按照法定時間要求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即可。至於公司有沒有在時間內找到交接人、業務是不是緊急,都不關員工的事情。
只要員工把辭職報告遞交給主管,就意味著離職程序已經生效,這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
當然了,員工與公司雙方達成一致友好離職,自然是最好的處理方式,畢竟曾共事一場,何必再相殺一番呢?
離職原因要寫清楚嗎
有些員工辭職並不寫明辭職原因,也許是員工對企業存在保留意見,但就算員工一刻也不想呆在公司,你還是把他留下來,將離職原因寫個明白。比如這位要「活個明白」卻離職原因「不詳」的員工。
眾所周知,員工離職的原因直接關係到是否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一份員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辭職信,才是HR想要看到的。如果離職原因含糊不清,或者避重就輕,員工前腳離職,後腳就仲裁前公司的事情,其實也並不少見。
一份合格的離職信,最好能解決兩個問題:
1、離職原因,能夠證明是員工方面提出離職;
2、權利義務,雙方權利義務已結清,不存在加班費、年休假、薪水等問題。
當然了,如果HR謹慎一些,在離職信模板里加上免責申明就更完美了,如: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員工連離職原因都不寫清楚就蓋章簽字的話,HR可能免不了最後要背鍋。
員工辭職就不用補償嗎
辭職理由不可不寫,但如果如實填寫,有時候也很可怕。比如下面這份:
原因是薪水亂算等原因,這樣的辭職信HR收了就等於埋下了一顆雷。
根據《勞力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員工離職且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有:
1. 未按照勞力合同約定提供勞力保護或者勞力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力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力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力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力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力者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以上6條任意一條在辭職信里,就算員工是主動辭職也一樣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這里面就包含上面辭職信里的「薪水亂算」或者說「未足額支付勞力報酬」這一條。如果公司認可了這份辭職信,無疑就會變成員工仲裁時候的一大證據。
所以說,人力資源是一門專業的活兒,就算一封小小的辭職信背後都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專業不過關的HR很有可能就給自己和公司帶來麻煩;而那些專業的HR,不但能將離職做得漂亮,同時也將自己的職業生涯打下了牢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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