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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一 勞力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解析:《勞力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力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勞力者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勞力者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力合同。另外這個「通知」,並沒有要求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勞力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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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力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勞力者即可。
解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能否辭退勞力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時間作為辭退條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辭退理由。《勞力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力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用人單位對提前通知時間無法定要求,只要能夠證明勞力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用人單位需要對此承擔充分的舉證義務。
勞力者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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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三
用人單位和勞力者協商解除勞力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力者。
解析:《勞力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力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力合同,勞力者只要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力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下同),而不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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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四
勞力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力者方可終止勞力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勞力合同期滿,屬於勞力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力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力者續簽勞力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力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當然,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時間段告知勞力者,這樣便於勞力者做好重新就業的時間準備,而不至於太突然而影響勞力關係的和諧。
另外,如果勞力合同中對終止勞力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需要按照約定執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力合同,需要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不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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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五
用人單位和勞力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力合同而沒有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力關係,提前30天通知勞力者即可。
解析:《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力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該規定對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行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時間並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只要書面通知勞力者簽訂勞力合同,勞力者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可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根據《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兩倍薪水外,還需要與勞力者補訂書面勞力合同。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略補訂書面勞力合同這一法定義務而直接終止勞力關係,這是典型的違法終止行為。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兩倍薪水外,還應當書面通知勞力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訂書面勞力合同,如果勞力者拒絕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則需要書面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即可,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
此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力關係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勞力者補訂書面勞力合同而徑行終止勞力關係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