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技工前幾天申請離職,並且要求即辭即走,考慮到這個是技術崗位,且短時間內沒人能頂替,所以公司不同意他當天就走,堅持要他按照正常流程一個月後再離職,如果急辭要扣一個月的薪水。但員工態度強硬,執意要走,表示不管公司批不批急辭,第二天都不會來上班,如果公司扣他薪水就到勞力局去投訴。
現在,這個員工已經幾天沒來上班了,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處理?
勞力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力者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但並沒有說如果「不這樣」的處理辦法,在實踐中,包括司法結果,都不會支持用人單位因員工急辭急走而克扣員工薪水的做法。
為此,建議如下:
我們的做法 從以下三個方法來進行的: ❶正面宣傳,讓員工清楚哪些是正確的,怎麼做是不合法的;
❷要求各部門負責人平時密切與員工的關係,遇到急辭的員工,要進行說服,或者自己安排人員先接工作,讓其與公司約定某個時間友好分開;
❸不管怎麼樣,公司都不會扣員工的正常薪水,如果造成了直接損失,還是要扣的。
強扭的瓜不甜
為什麼一定要等一個月呢,不如早早地放員工走吧。員工既然提出了離職,身在曹營心一定在漢,即使勉強繼續一個月,工作質量可想而知,即使去扣其違紀行為,有什麼意思呢?經過談心,去意已定,那就順水推舟、做件好事,也許員工還記得公司的好處,如果強行留下或變相扣薪水,只能是把員工推向對立的一面,員工則可能終生與公司為敵,要知道,每一個人背後都存在著潛在的龐大客戶群,難道公司的業務真的一點都不希望這些人支持嗎?至少也不應當讓他們來反對吧。
所以,法律與制度都是死的,執行起來不要那麼僵硬,否則,你扣了他薪水,他可能找出公司存在的其他不合法東西來說道說道,而且會帶動其他員工,搞成兩敗俱傷、情誼不在,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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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領讀文化出版社的新書《人力資源管理從新手到總監:高頻案例解答精選》,作者李志勇,人力資源研究經授權原創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