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掛網《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提出落實基本藥物全面配備,確保基本藥物優先使用。鼓勵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探索建立統一的藥品採購目錄和供應保障機制,逐步做到藥品供應和藥學服務同質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從對單一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和藥品使用進行管理轉變為對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整體管理。
《通知》指出,要確保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公立醫療機構制訂藥品處方集和用藥目錄時,應當首選國家基本藥物。以省(區、市)為單位增補非目錄藥品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初期的階段性措施,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公布後,各地原則上不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根據需要,以省(區)為單位增補少量民族藥,但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和嚴格程序,並嚴控品種數量。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通知》指出,確保基本藥物優先使用。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臨床藥物治療過程中,使用同類藥品時,在保證藥效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基本藥物使用金額比例及處方比例應當逐年提高。
《通知》指出,強化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按照藥品集中採購信息系統中的標識優先採購基本藥物,在實施臨床路徑和診療指南的過程中應當首選基本藥物。公立醫療機構信息系統要對基本藥物進行標識,提示醫生優先合理使用。同時,強化藥師在處方審核調劑管理中的作用,結合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雙向轉診,加強對老年、慢性病和多種疾病聯合用藥患者的用藥指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與基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掛鉤。建立處方審核調劑環節的激勵機制,引導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通知》指出,做好基本藥物供應管理,公立醫療機構在編制藥品採購計劃和預算時應當優先納入基本藥物。同時,落實短缺藥品監測應對要求。公立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確認、分析評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項,並按照短缺藥品信息直報工作的要求及時報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縣三級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
《通知》要求,開展基本藥物監測評價,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藥物等為重點開展藥品使用監測。以基本藥物為重點,優先考慮兒童用藥、心血管病用藥和抗腫瘤用藥等重大疾病用藥,編制工作方案,建立評價基地,開展臨床綜合評價,推動形成綜合評價結果產出的關聯應用機制。
同時,組織開展基本藥物制度綜合試點。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制訂綜合試點工作方案,以市為單位開展基本藥物制度綜合試點,協調相關部門完善採購供應、醫保支付等相關環節政策,重點圍繞基本藥物配備使用、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藥品使用監測、短缺藥品監測預警與應對、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降低慢性病用藥負擔等內容,整體推進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國家將選擇部分市進行試點。
附原文~
國衛藥政發〔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醫改的具體舉措。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指導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加強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用藥需求,促進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強化基本藥物的功能定位,推動分級診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基本藥物全面配備
(一)確保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是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藥品的依據,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是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核心環節。按照基本藥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功能定位,公立醫療機構制訂藥品處方集和用藥目錄時,應當首選國家基本藥物。以省(區、市)為單位增補非目錄藥品是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初期的階段性措施,2018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公布後,各地原則上不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根據需要,以省(區)為單位增補少量民族藥,但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和嚴格程序,並嚴控品種數量。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二)促進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鼓勵各地以市或縣為單位,規範統一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用藥的品種、劑型、規格,指導公立醫療機構全面配備基本藥物,做到用藥協調聯動。同時,鼓勵在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內,探索建立統一的藥品採購目錄和供應保障機制,牽頭醫院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上級醫療機構藥師對下級醫療機構用藥指導和幫扶作用,逐步做到藥品供應和藥學服務同質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也要從對單一醫療機構藥學服務和藥品使用進行管理轉變為對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的整體管理。
二、確保基本藥物優先使用
(三)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和公立醫療機構功能和診療範圍,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備品種、金額的要求並加強考核。在臨床藥物治療過程中,使用同類藥品時,在保證藥效前提下應當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基本藥物使用金額比例及處方比例應當逐年提高。
(四)強化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按照藥品集中採購信息系統中的標識優先採購基本藥物,在實施臨床路徑和診療指南的過程中應當首選基本藥物。公立醫療機構信息系統要對基本藥物進行標識,提示醫生優先合理使用。同時,強化藥師在處方審核調劑管理中的作用,結合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和雙向轉診,加強對老年、慢性病和多種疾病聯合用藥患者的用藥指導。
(五)落實優先使用激勵措施。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基本藥物使用情況與基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撥付掛鉤。要按照《意見》確定的方式和要求,積極協調醫保等部門,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醫保支付標準,落實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相關政策,建立處方審核調劑環節的激勵機制,引導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六)提高基本藥物保障水平。各地應當將基本藥物制度與醫聯(共)體建設、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機結合,在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病管理中,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降低患者藥費負擔,增強群眾獲得感,發揮基本藥物在降低藥費、合理用藥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基本藥物供應管理
(七)強化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供應管理責任。公立醫療機構在編制藥品採購計劃和預算時應當優先納入基本藥物。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聯體組織建設情況,充分發揮在基本藥物全面配備優先使用方面的引領作用,按照要求統一醫聯體內醫療機構用藥,推進建立醫聯體內統一的藥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藥目錄銜接、採購數據共享、處方自由流動、藥品一體化配送等機制,加快做到醫聯體內藥品資源共享,更好推進做到分級診療、滿足群眾健康需求。
(八)落實短缺藥品監測應對要求。公立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確認、分析評估、制定替代策略等事項,並按照短缺藥品信息直報工作的要求及時報送短缺信息。要加快建立完善省、地市、縣三級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履行牽頭責任,充分發揮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的作用,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供應保障,綜合運用加強供需對接、完善儲備制度、組織市場撮合等多種方式,統籌解決好區域內藥品短缺問題,更好滿足臨床合理用藥需求。
四、開展基本藥物監測評價
(九)紮實推進藥品使用監測。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基本藥物等為重點開展藥品使用監測。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設,做到與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藥品集中採購平台等對接,按要求收集配備品種、使用數量、採購價格、供應配送等信息。各地要對重點監測藥品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加強數據分析利用,為藥品供應保障、合理使用、醫保支付等政策制定提供循證依據。
(十)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各地要充分認識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對於基本藥物遴選、藥品採購、臨床合理使用、國家藥物政策完善等的重要意義,依托現有設施資源,主動開展工作。以基本藥物為重點,優先考慮兒童用藥、心血管病用藥和抗腫瘤用藥等重大疾病用藥,編制工作方案,建立評價基地,開展臨床綜合評價,推動形成綜合評價結果產出的關聯應用機制。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結合基礎積累、技術特長和自身需求,重點對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開展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應用於藥品採購目錄制定、藥品臨床合理使用、提供藥學服務、控制不合理藥品費用支出等方面。
(十一)加強基本藥物使用情況評估。各地要重點圍繞新版基本藥物目錄實施和全面落實基本藥物制度新政策,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以及研究機構等學術團體的作用,加強對基本藥物使用情況的評估。評估結果以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匯總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為基本藥物目錄的動態調整和政策的不斷完善提供參考依據。
五、強化組織落實
(十二)加大基本藥物培訓宣傳力度。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基本藥物合理使用作為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內容,以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為重點,做到公立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培訓全覆蓋。要加強行政管理人員基本藥物相關政策培訓,準確領會內容實質,提高抓落實能力。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轉變基本藥物是低質藥、基層藥的錯誤認識,強化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優質優惠的理念,做好科普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度和信賴度。
(十三)組織開展基本藥物制度綜合試點。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制訂綜合試點工作方案,以市為單位開展基本藥物制度綜合試點,協調相關部門完善採購供應、醫保支付等相關環節政策,重點圍繞基本藥物配備使用、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藥品使用監測、短缺藥品監測預警與應對、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降低慢性病用藥負擔等內容,整體推進基本藥物制度建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國家將選擇部分市進行試點。
(十四)落實責任和指導評估。各地要細化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實責任分工,將其納入醫改工作重點考核和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考核,明確考核內容和指標,建立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建立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評估制度,加強評估結果利用,提高政策落實效果和指導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國家將適時組織全國性的指導評估。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2019年1月10日
完
文/小新君 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
編輯/馬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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