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HR話題:企業到底應該幾號發薪水?
幾號發薪水,
就能看出一家公司好壞?
作為職場人,每月最開心的日子應該就是發薪水的那一天了,畢竟我們的房租、飯費、旅行、娛樂都得靠著它。網上還流傳著從發薪日判斷公司好壞的段子。
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這些公司普遍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各種制度健全,一般在月初的5-10號發薪水,很多公司還有各種補貼、節假日福利,體現人文關懷。
10-15號:多為制度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公司。
這些公司可能沒那麼大規模,但是公司經營良好,營收強勁,一般都是月中準時發放薪水。
15號以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力密集型公司。
這些公司往往福利差、薪水低,人員流動性高,經常為了穩住員工把薪水發放日期拖到次月下旬,但還是留不下人。
雖說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發上月薪水,動不動還延遲發放也是真糟心。
關於發薪日到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臨時延遲發薪算不算違法?下面就結合案例給大家說一下吧。
關於薪水支付日期的
法律規定
小李畢業後入職深圳一家公司,勞力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但實際上,每月薪水卡到帳的那一天幾乎都是25、26號。小李覺得太不正規了,便以公司未及時支付薪水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力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力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問題來了,公司的行為算是違法嗎?小李能拿到補償金嗎?來看一下勞力法的相關規定吧。
《勞力法》第50條規定: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力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力者的薪水。《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薪水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力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水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薪水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薪水。
可以看出,勞力法只是強調了薪水發放的基本原則,並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但是在部分地區,薪水支付條例里明確規定了支付時間,比如小李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薪水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薪水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薪水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薪水支付日支付薪水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自然月為薪水支付周期,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薪水。勞力合同中約定的每月20日發放薪水已經違反了地方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最後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力報酬,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為5萬元,小李拿到了應得的補償金。
沒有地區條例規定
以合同為準
說到這,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了:好多公司都是20號,甚至25號發薪水,他們都算違法嗎?
其實並不是,因為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都有差別,所以,勞力法中還有這麼一項:
《薪水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力者薪水,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力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薪水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力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準。二十幾號發薪水的企業,通常以資金周轉作為延期發薪水的理由,也不算違法。
建議大家在簽訂勞力合時查一下當地相關規定,如果發現條例中有明確規定薪水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確認;如果沒有規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
所以,在簽訂勞力合同時建議查一下當地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現條例中有明確規定薪水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確認,如果沒有規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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