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住院 老婆卻管自己回了娘家?男子求助:醫藥費和奶粉錢都快付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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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微友張先生(化名)通過「律師來了」後台發來求助,新婚不久的他,卻遭遇了不小的危機。

電話里,張先生的語氣顯得很著急:「我是想和她好好過的,可現在兒子住著院,看病的錢都不夠,她卻一點都不管,我真是一點辦法都沒了……」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事情要從兩年前說起,當時28歲的張先生通過相親,認識了小他一歲的現任妻子A小姐。兩人的年齡剛好合適,又是同鄉,一來二去,便擦出愛的火花,確立了戀愛關係。「談了3、4個月吧,我們就開始談婚論嫁了」張先生回憶說,「不過當時女方家要拆遷,所以我丈母娘那邊其實是不同意(這門婚事)的。」

那時兩人感情正濃,雖然有著來自家庭的阻力,去年5月,兩人還是結了婚。為了湊夠彩禮錢,張先生到現在還欠著10多萬的外債。

然而婚後的生活並不像想像中的那樣甜蜜。張先生說,妻子總跟他說一些聽著很別扭的話,說她的同事離婚後,孩子給了男方,很瀟灑,「就好像我和寶寶是她的累贅,這種話說一次,感覺我們的感情就淡一次。」

前段時間,孩子生了一場不大不小的病,需要住院治療。妻子放下工作,照顧了一段時間。「那段時間我每天要上班,只能下班了抽空去醫院探望。」張先生說,「結果就在上個月的1號,她說自己生病了,就直接從家里拖了個行李箱回娘家養病去了。」

隨後發生的事情,讓張先生手足無措:「一個多月來,她電話不接,簡訊不回,微信也是基本上都不回復,對我不理不睬,孩子這邊的病有反復,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問她要錢,她卻裝看不見。」

說到這里,張先生的語速快了起來,「周圍的朋友我差不多借遍了,現在孩子要看病,弄得買奶粉的錢都沒了……」

張先生說,自己也曾嘗試向丈母娘要錢,但被拒絕了,「剛開始和我說好的,彩禮錢等孩子上學了就還回來,現在小孩急著看病,她卻說‘錢我都給你老婆了,你問你老婆去要,我們親戚之間是不借錢的!’……」

採訪最後,記者問張先生,能不能直接聯繫他的妻子,問問她的想法?張先生想了想說,「我得問問她的意思。」 沒多久,張先生回復記者,說妻子不願意接受採訪。

張先生告訴記者,談戀愛的時候,兩個人其實很合拍的,他想跟妻子說,不要因為其他事情慪氣了,先把孩子的病治好了才是目前最要緊的。

聚焦本次事件

從法律角度出發

張先生到底能不能要求妻子支付孩子的醫藥費?

具體又該怎麼做呢?

……

有請專業律師為我們詳細分析:

劉鳳媛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東南大學民商法學碩士,曾在某上市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多年,擅長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實務和人事糾紛。

張先生目前該怎麼辦?

首先,父母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並不是主張子女撫養費(包括醫藥費)的前置條件。夫妻不管是分居還是離婚,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都不能免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獨自撫養孩子一方可以以孩子的監護人身份,替代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包括醫藥費)。建議張先生可以先與妻子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考慮起訴的手段維權。

如果起訴離婚

孩子的撫養權會歸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鑒於張先生的孩子還未滿周歲,因此張先生作為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張先生的妻子也同意離婚,兩人可以通過協議自願離婚。

對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根據大陸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原則上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子女的撫養,如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的,法院將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具體一般會參考以下幾方面因素: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如果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跟隨其生活的;或者有其他確實子女無法隨母親生活的情形的,可以跟隨父親生活。

(2)如果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權達成一致協議、且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的,也可以按照雙方的協議確定跟父親或母親生活。

鑒於張先生的孩子還未滿周歲,但母親已經拋下孩子回娘家一個多月,推斷應該已經不屬於哺乳期內。如果孩子的母親確實存在對反復生病的孩子不但不予照顧,也不願支付醫藥費(按張先生的說法,其妻子剛拆遷應該具有支付能力的),已經涉嫌構成「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因此律師認為,如果離婚,張先生可以主張孩子跟隨其生活,但應留好相應的證據。

張先生的彩禮能夠要回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鑒於張先生已經與女方登記結婚,並實際共同生活又育有孩子的情況,只有在張先生的彩禮是婚前給付的,且給付該彩禮已經導致張先生生活困難的,才能在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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