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對會計人來說,是個「不眠之年」,各種偷漏稅違法違紀事件頻頻爆出,作為公司的會計,一大批人被牽涉其中,斷送會計生涯的人比比皆是。 為了提高會計人的素質,規範會計秩序,財政部公布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說明從現在起,拿到初級會計證的一定要規避這些風險,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01
會計管理更嚴格
懲處措施細化到位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第三條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為官方詳細內容,從中可以看出對我們會計人的要求更高了,但同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良性的發展空間,為有夢想的會計人提供了快速發展的通道。
02
四大核心要點
凸顯會計責任
從官方文件中總結出以下四個重點:
一、明確會計人員的範圍及相關工作崗位。
以前全責不分明,甚至連會計人的工作崗位性質的細節也沒有,又或者定義不明確不清晰,而《管理辦法》將會計人員界定為在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同時,明確了會計工作的具體崗位。
二、明確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
說到道德,以前很難去評判這種事情,國家也不會專門出台一個「道德法」,具體的標準和責任也難以量化。
《管理辦法》則強調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同時規定了認定專業能力應當考慮的因素。
這也就是說,如果會計人的道德不過關,直接影響考證和就業,這也得益於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任何人的信用信息都能在網上查有記錄。此外就是專業技術能力,通過繼續教育來彌補,有那麼一種小時候老師家長逼著你學習的影子,說到底對會計人都是好事,畢竟能力提高了,薪水水平也會相應提高。
三、明確單位對會計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
以前如果公司發展財務上的問題,可能是會計「背黑鍋」,如今《管理辦法》規定了單位在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認定、會計人員任用(聘用)、會計崗位設置等方面的具體責任和有關要求。說明了該是誰的責任咱明明白白的說清楚,不冤枉一個好的會計人,也不會放過一個造假的單位。
四、明確會計人員的監管方式。
這個以前可能很少見,不會有人對會計人進行考核和審查(除了考試),現在不一樣了,有專門的人員對會計進行監督管理。《管理辦法》強調對會計人員的監管方式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點像上學的時候進行日常測驗一樣,執法員可能隨時會給你來個surprise,而且成績會公開,這也給會計人們提了個醒,不要劃水,要努力提高自己哦!更不要走違法犯罪的道路幫助企業偷漏稅,否則要被追責法律責任。
03
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可知,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哪些行為屬於處罰的范疇?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違反任何一條都不能從事嗎?
其實只有構成犯罪的,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才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不構成犯罪如何懲罰?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老板指使會計違法如何處理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現在對會計有了保護
要求也更高了
所以趕緊學習提升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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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會計幫App、gaodunchuji、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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