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優躺」表情包別再用了!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懶惰耍賴、騙吃騙喝的紀春生(二混子),在劇中其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上的放鬆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近年來的網路熱詞和表情包。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告,泰信基金因為使用了「葛優躺表情包」被葛優訴至法庭。點擊量23次、點讚1次的微信文章,法院判決賠償9500元,平均每次點擊花費413元。而這已不是葛優因該表情包首次起訴。
無獨有偶,因為一篇閱讀量只有18次的微信文章,一位自媒體博主被「黑貓警長」的版權方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有律師提醒,自媒體應防范侵犯著作權風險。
泰信基金微信用葛優躺表情包侵權
閱讀23次賠9500元
泰信基金因為使用了「葛優躺表情包」被葛優訴至法庭。
葛優認為:
泰信基金於2016年7月20日在主辦的官方微信公眾號【×××-泰信基金泰友會】中推送了標題為「假如葛大爺也炒股……」配圖文章。被告在原告肖像中植入大量廣告,且與被告的業務有密切的關聯性,其中廣告語「這波行情我早預料到了」「折紙絕對是大牛股」「我要補倉,別攔我」「這只股沒買是我人生遺憾」充分展示了被告是吸引公眾,讓其誤以為原告是其公司用戶。
該文章將網路熱點「葛優躺」與被告的理財產品與服務作關聯性描述,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的前提下,擅自將原告的多張肖像圖片用於商業宣傳。被告利用網路熱點「葛優躺」及原告的社會知名度來引人關注,未經原告同意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圖片的行為,具有非常明顯的商業屬性,給原告造成了諸多誤解,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係,該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故訴至法院。
泰信基金認為:
涉案文章沒有使用葛優的肖像,是我愛我家的劇照,文中出現的劇照和原告的肖像不能等同於一件事;
葛優躺是網路上的熱點,對於《我愛我家》場景的使用構成合理使用。原告的肖像權不能和公眾表達自由相衝突。侵權發生期間「葛優躺」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被公眾所關注,是公眾表達相應的觀點是言論自由,相關名人應有容忍義務,本案的文章正是用相應的社會現象,表達相關觀點。
涉案微信文章被告對內容和圖片未作修改,不構成直接使用,未構成商業使用。且不是被告原創,而是轉載自2016年7月18日的中國基金報。
文章中沒有把答辯人的業務和原告的肖像建立起特定的聯繫,圖片右下角出現的「泰信基金泰友會」標識,是公眾號系統自帶的設置,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為是與原告有聯繫,公眾號的相關公眾是因為基金本身,沒有讓公眾誤解,不構成侵權。
相關微信文章的影響力極小,僅有23次閱讀,其中還有員工瀏覽的,並且及時刪除了。葛優要求賠償金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葛優要求賠償額過高,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根據葛優提交的證據可以印證涉訴微信文章中配圖與葛優肖像的同一性。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權,肖像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
葛優作為表演者同意出演影視角色,是就其肖像在播放該電影的範圍內以電影的方式使用的允諾,影視作品相關著作權的行使與肖像權並不衝突,葛優對《我愛我家》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仍然享有肖像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泰信基金對葛優肖像的具體使用方式、範圍、時間和影響酌定判定賠償損失。葛優要求賠償合理維權支出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在合理範圍內酌情支持。葛優要求泰信基金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於法有據,但公開道歉的範圍應以泰信基金侵權影響的範圍為限。
綜上,根據民法通則等,法院判定: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顯著位置,持續24小時登載致歉聲明,向原告葛優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原告葛優申請,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葛優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9500元;
三、駁回原告葛優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50元,由原告葛優負擔1550元(已交納),由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擔3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葛優躺」上法庭並非首次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並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
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自行在其微博發布致歉信,但葛優方並不認可。法院指出,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法院認定藝龍網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葛優的知名度、藝龍網的關注度和過錯程度,判令藝龍網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同時,葛優要求藝龍網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訴訟請求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帳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內不得刪除。藝龍網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擅自使用「黑貓警長」表情包
18次閱讀量文章被索賠10萬
據北京青年報,最近,一位自媒體博主發文稱,因為一篇閱讀量只有18次的微信文章,他被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告上法庭,索賠10萬元。這名博主認為上美廠索賠額度過高在網上po文「吐槽」,引來網友關注。對此,律師認為,自媒體侵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終的賠償數額要由法官根據該案實際情況而確定。據記者了解,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已於最近撤訴。
2018年1月31日,萬先生同事在名為「××秀」的公眾號上轉PO一篇題為《小時候我們都誤會了,這才是黑貓警長單身的原因》,文中配有黑貓警長的漫畫圖片。該公眾號認證在萬先生為法人的一家公司名下。今年8月,收到廣州法院傳票後,萬先生才知道他被「黑貓警長」版權方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起訴侵權,並索賠10萬元。
在起訴書中,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表示自己系「黑貓警長」角色造型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的文章,將「黑貓警長」公布在公開的信息網路上進行改編,導致「黑貓警長」系列角色被醜化,同時用作商業宣傳,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並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被告未經原告允許使用了黑貓警長卡通形象並且進行了改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記者注意到,這篇侵權的文章中,一女子向黑貓警長表示好感並索要聯繫方式時,黑貓警長表示自己的電話號碼是110。在原告提供的公證材料中,萬先生發現,這篇文章的閱讀量為18次,無點讚和評論。收到傳票後,他便聯繫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向原告方表示歉意,並告知已經刪除侵權文章,因為文章閱讀量很低,萬先生表示能否只賠償3000元。被對方拒絕後他又提出賠償5000元,但再次被拒。
2018年10月23日,該案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萬先生告訴記者,上美廠律師庭前表示可以賠償2萬元和解,但被萬先生拒絕。萬先生認為,這篇轉載的文章僅有18次閱讀量,對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影響微乎其微,索賠10萬元價格過高。萬先生告訴記者,一審後,對方律師曾表示可以在5000元基礎上再加一點和解,但被萬先生拒絕。12月4日,萬先生收到法院通知,得知對方已撤訴。
上美廠近年來多次起訴自媒體侵權
記者以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為原告在裁判文書網查詢後發現,與本案類似的自媒體侵權案件也不少,其中就包括葫蘆娃侵權糾紛案。
2018年1月,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起訴北京一家公司,認為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掌上松原」發布的文章侵犯了葫蘆娃美術作品的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據此,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要求該公司賠償上美廠經濟損失7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並書面向上美廠賠禮道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公司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上美廠提出的7萬元經濟損失賠償過高,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上美廠經濟損失2.1萬元及合理開支500元。
2018年5月,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了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起訴中山市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裁判文書顯示,上美廠認為這家公司所屬的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侵犯了其對葫蘆娃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並刪除文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最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上美廠1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自媒體應防范侵犯著作權風險
針對此案,記者咨詢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常律師認為,在本案中,自媒體公號未經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允許使用其作品,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侵權文章的閱讀量為多少,事實上都構成了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作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自媒體公號賠償損失。
關於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提出10萬元的索賠請求,常律師表示這是作為原告的自由,最終的賠償數額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實際情況而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有網友認為,本案可利用「避風港原則」,即原告沒有告知哪些內容侵權應該刪除,則不認為被告侵權。常律師表示,本案無法適用「避風港原則」,根據大陸《信息網路傳播權條例》的規定,網路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等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享受避風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體公號,並非是上述網路技術服務的提供者,侵權文章也並非他人發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
常律師告訴記者,如今自媒體發展迅速,但在繁榮的背後也需要注意防范侵犯著作權的法律風險。常律師提醒,為了避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自媒體應當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之前,務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此外,自媒體在創作過程中應當避免使用著作權不明的作品。





專注在 兩性、愛情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