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此前因發表《霍建華與林心如竟然沒有領結婚證》等內容,宣揚霍如二人「非法同居」等內容被對方訴至法院,2018年12月20日,法院判決宋祖德構成對霍建華、林心如名譽權的侵犯,須在涉案自媒體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兩日發布致歉聲明,分別向霍建華、林心如賠禮道歉,並分別賠償二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100000元,兩案合計200000元。


對此,宋祖德發文表示,將會上訴,並堅信二審會贏。宋祖德:一審開庭時,我方要求林心如霍建華出示結婚證,他們根本拿不出結婚證,因為台灣地區沒有民政局頒發結婚證,只有男女雙方自己在書局買一個結婚協議,當事人及證人簽名,而我文章里說的是林心如霍建華沒有官方頒發的結婚證,我說的完全是事實。林心如霍建華既沒有出示官方的結婚證也沒有出示私人的結婚協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何來侵犯名譽權一說?再說,法律不歧視單身,結婚與單身是平等的,難道沒結婚的人名譽就比結婚的人差一等嗎?稍懂一點法律的人,都能看出來,領不領證的事與名譽權無關,我堅信二審官司我會贏。二審我決定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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