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有4名中國粉絲為了追星,先是買了跟偶像同一班的頭等艙機票,在成功見到偶像後突然要求下飛機並全額退款。並且,他們還成功了,這卻導致機上360名乘客被迫重新安檢,航班嚴重延誤。此事被韓國媒體曝光並傳入國內以後,引發新一輪對粉絲追星行為的討論。

在價值觀愈發多元的社會,追星本是無可厚非之事,但追星決不能將自己的喜好強加於人,更不能為了追星而做出破壞公共秩序、影響社會正常運轉等損人利己的事情。如果不能恪守底線,追星就是畸形、病態之舉,不僅無法發揮偶像的正向激勵作用,還會給明星招黑。
航空公司允許乘客在臨近起飛前下飛機,是出於萬一遭遇突發狀況的考量,但這一人性化的措施,卻被部分不理性的粉絲利用,成了零距離接近偶像的「漏洞」,著實令人氣憤。為了滿足一己私利,卻讓大量遊客的正當權益與公共資源為自己「背鍋」,往小了說是缺乏公德心的表現,往大了說則涉嫌擾亂公共秩序。

按照現有民航退票政策,臨近航班起飛的時刻退票,經濟艙全價票一般收5%至10%手續費,頭等艙基本可以免費退票。花相對少量的退票費就能見到自己的偶像,在一些粉絲眼中是性價比極高的買賣。
此類行為並非個案。除了在飛機上「圍堵」偶像,在到達出口、辦票櫃台、登機口、接機口等場合圍追明星導致航班延誤、機場秩序大亂的情形更是屢見不鮮。在今年5月,上海虹橋機場和北京首都機場就接連發生了兩起因粉絲干擾而導致航班起飛延誤的事件。
盡管類似事件頻發,可相關懲處信息卻鮮有所聞。這往往會給其他粉絲傳遞錯誤的信息,即為了見偶像,即便大鬧機場、破壞規則也不是個事兒,進而誘發效仿。

對於粉絲追星導致航班延誤、機場秩序受損行為的懲處,並非沒有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擾亂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及火車、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依據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粉絲堵塞、強占、衝擊值機櫃台、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或可被列入黑名單,在一年內無法乘坐民用航空器。
對於這類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的粉絲追星的行為,並非無計可施。須知這絕不只是「鬧著玩」,而是擾亂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做法,甚至可能導致嚴重安全事故。所以很有必要用嚴格的法規執行與有痛感的懲處,來給粉絲的狂熱降降溫。板子打疼了才長記性,必須使用剛性的法律法規,引導年輕粉絲理性追星。
撰文/夏熊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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