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跟風轉PO」=不侵權?這案子把問題說透了

網友發微博稱吳亦凡「毒癮發作」被訴

網友王某某(女)為新浪微博帳戶「揭秘那些破事呀」的註冊主體,粉絲數量101462。王某某自稱為普通網路用戶,會通過網路社交媒體發布一些演藝明星的「八卦爆料」,以此提高微博粉絲數量,增加個人微博關注度,從而招攬網路廣告。

2017年12月15日,王某某發布微博內容「#吳亦凡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並配以經過音效處理的吳亦凡參加活動視頻。微博發布後累積閱讀量1688次。吳亦凡主張該微博內容散布其「毒癮發作」的虛假信息,使其公眾形象遭受嚴重貶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犯,故起訴要求新浪微博的經營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王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55萬元。

微夢公司辯稱,其作為微博平台的經營者,屬於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由用戶發布,微夢公司事先並不知曉,對涉案內容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用戶自行刪除。因此,微夢公司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王某某辯稱:涉案微博中的視頻並非其製作,屬於跟風轉PO。涉案微博內容確實不屬實,認可發布的微博內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同意向吳亦凡賠禮道歉;關於經濟賠償,因收入水平較低,沒有能力承擔高額賠償,願在合理賠償範圍內進行賠償。

「小司說法」“跟風轉發”=不侵權?這案子把問題說透瞭

法院認定王某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隨著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網路言論的表達管道更加暢通、傳播交流更加便捷,極大地提升了社會公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認,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路用戶在充分享有網路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吳亦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范疇。作為娛樂明星,原告在公眾場合的言談舉止,屬於公眾關切內容。原告有義務回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布「#吳亦凡吳亦凡疑似毒癮發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並配以視頻,將吳亦凡參加公開活動等待媒體採訪時的舉止狀態解讀為「疑似毒癮發作」,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涉嫌吸毒」的認知結論。雖然王某某當庭辯稱為「跟風轉PO」,但考慮王某某針對發布內容的審慎注意義務以及發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業性考慮,仍彰顯出王某某詆毀原告吳亦凡聲譽的故意或過失。涉嫌「吸毒」的消極評價對娛樂明星而言,無疑會嚴重降低其社會評價和商業價值,超出其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縱觀被告王某某發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傾向、誤導後果等因素,法院認定其發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原告吳亦凡的名譽權。

最後,法院綜合王某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判決王某某出具書面致歉函、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微夢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髮布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帳號的註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台義務。法院對案件所涉及的與微夢公司有關的訴請,不再另行支持。

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小司說法」“跟風轉發”=不侵權?這案子把問題說透瞭

觀察思考

網路誹謗性評論的法律責任

關於娛樂明星的「八卦新聞」往往是普羅大眾喜聞樂見的話題,相對應,增加「曝光度」在某層面上也是娛樂明星的職業需求。但是,若發布內容存在誹謗性評論內容,則超越法律「紅線」,可能引發訴訟風險。此案涉及到網友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社交平台發布有關娛樂明星社會活動的相關言論,在內容虛假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問題。

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制與保護

公眾人物在接受輿論監督時,其人格權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吳亦凡作為知名演藝明星,在社會娛樂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即屬於該領域內的公眾人物。由於公眾人物在社會中的「知名」地位,必須接受被媒體關注更多的現實,同時需要直面社會公眾的各項關切,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在此層面,公眾人物對社會輿論的分析評論、探討評價應予容忍、克制,即使存在某些偏激、不妥之處,只要不是惡意詆毀、貶損,就不宜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公眾人物依法享有名譽權,對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制,並非沒有限度。這種限度產生於公眾人物名譽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博弈與權衡。案件中,吳亦凡參加某品牌發布會,在等待媒體採訪過程中晃身低哼。針對該特定舉止的網路輿論關注,吳亦凡進行了專門辟謠,回應了大眾關切。在此情況下,王某某仍發布關於吳亦凡「涉嫌吸毒」的言論,並配以消音處理的視頻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重大誤解,構成對吳亦凡的惡意詆毀、貶損,應認定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

未支持經濟損失賠償要求的原因

此案中,法院並未支持原告吳亦凡關於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兩個層面的原因:其一是舉證規則層面的原因,根據一般舉證規則,吳亦凡一方負有證明存在經濟損失以及損失具體額度的舉證義務,並承擔因舉證不能的不利益。此案中,吳亦凡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事項,應承擔相應的不利訴訟後果,故法院未支持其關於經濟損失的訴請內容。

其二是名譽權侵害的權利客體層面的原因。傳統理論認為,名譽權是非財產的人格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價值,財產利益因素並非權利保護的重點,名譽權側重保護人格權利益。但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演藝明星等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越來越多的表現出財產權特徵,也有學者稱之為「人格權的商品化」,公眾人物的出現代表著大眾注意力和網路流量,其背後的廣告宣傳等經濟利益巨大。

精神損害賠償的判罰額度

如前所述,名譽權更多側重保護當事者的人格利益,即通過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方式,彌補當事者因加害行為導致的社會評價降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罰額度參考以下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此案中,被告王某某為普通網路用戶,主觀目的更多為「跟風蹭熱度」,同時在訴前通過網路發表過致歉內容,當庭對侵權事實亦如實承認,並充分表達歉意,同時其經濟水平一般,故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此外,法院在判決中,還以書面致歉加網路致歉等非經濟賠償的方式強化彌補吳亦凡精神損害,這也體現出法院在具體個案中平衡當事雙方利益的權衡策略。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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