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人在江湖,好聚好散。
走了道個別,今後好相見。
……
但有些人可能並不喜歡說再見,也許是怕離別的場面太傷感?也許是受了太多的委屈甚至到不想再見面?
不管怎樣,員工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擅自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這種行為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力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力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但有5種特殊數情況的自動離職有補償。
這5種情況是:
-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力;
-
未按照勞力合同約定支付勞力報酬或者提供勞力條件;
-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力者薪水;
-
拒不支付勞力者延長工作時間薪水報酬;
-
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標準支付勞力者薪水。
勞力部門指出,遇到上述5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力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力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力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撇除這五種情況,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2勞力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力合同關係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可能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媒體通知等。」因此在企業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做好解除手續的保管工作。
3損失求償權
原勞力部《違反<勞力法>有關勞力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力者違反規定或勞力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力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力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
勞力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對象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違約金求償權
對於違反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勞力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力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力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力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力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自動離職事實的確認
◆◆
一般來說,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情形有三種:
一是因勞力者本人原因不辭而別,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體素質、業務素質、溝通能力、家庭變故、生活環境等因素;
二是勞力者無故曠工達到一定期限,其中「曠工」是指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
三是勞力者出國逾期未歸。
認定勞力者自動離職應把握三點:
第一,勞力者有離開企業且在規定時限內不願回企業的主觀意願;
第二,未履行相關手續或雖履行了手續但未經企業批准;
第三,超過規定的時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和《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均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力合同、減少勞力報酬、計算勞力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力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管理者,用人單位始終處於主動地位,故用人單位應就其有關職工「自動離職」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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