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好吃懶做、上班摸魚、失誤不斷的員工,公司能不能炒了他們?當然可以。
《勞力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力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公司能以這個理由隨意炒員工魷魚。以下7種情況辭退員工,屬違法行為!
1
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無法證明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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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薄弱,僅有績效考核表或者上級主管的評價等主觀方面的依據,缺乏與之相印證的關於不勝任客觀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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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員工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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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據或者提供的制度依據欠缺合理性。
2
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者培訓的義務
用人單位未履行調崗或者培訓程序,或者是提供的培訓內容不是針對員工待改進事項的專項培訓,而是適用於所有員工的常規培訓、上崗培訓,或者是培訓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比如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員工工作方式等。
3
用人單位未設定工作目標或設定不合理
在某案例中,對於銷售人員,如果用人單位設定的目標員工根本無法完成,雖然在客觀上造成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結果,但該結果不可歸責於員工,故不能作為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依據。
4
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不合理
考核指標主要是指員工的績效考核目標,同時也包括在進行績效改進計劃(PIP)過程中,用人單位設定的考核指標。
5
用人單位在調崗過程中未履行協商程序
雖然《勞力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的單方調崗權,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僅需履行單方通知義務。相反從合理性的角度,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充分協商溝通,聽取員工的意見。
6
用人單位解雇了「受特殊保護」員工
《勞力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於符合第42條情形的員工不得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力合同,即便證據充分也無法行使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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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力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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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力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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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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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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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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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
公司員工在調崗後,用人單位並沒有對調崗後員工的表現進行考核,而是在時隔多年後,以員工調崗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這就是缺乏合理性。
*內容來源:中國人力資源網、法貓貓、中國南方人才市場、H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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