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前向單位主管請假是職場常識
但如果主管不批復你該怎麼辦呢?
去?
還是不去?
還是跟主管再商量下?
大理有位女子選擇了
不管不顧的出發了
結果回來後
懵了
時間梳理
2015年9月 羅某來到某幼兒園工作,期間簽訂了勞力合同,從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2017年6月中旬
羅某為出國旅遊辦理簽證,申請單位向其出具《在職證明》,之後在微信上向其分管主管請假,未得到相關回復。
2017年6月下旬 羅某出國旅遊5天後回到單位,卻收到了單位向其發放的處理決定。因羅某未經單位批准連續曠工5個工作日,嚴重違反了勞力紀律及工作制度,幼兒園決定解除與羅某簽訂的勞力合同。這事最終鬧到了法院。
羅某認為自己沒錯
羅某認為自己已經在微信上向分管主管請假,且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可以證明單位知曉其請假事由並已經同意其請假。
羅某遂向大理市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的賠償金,在仲裁委駁回其仲裁請求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審理,大理市人民法院認為
該幼兒園出具的《在職證明》是為羅某辦理簽證而提供的材料,不能作為其同意羅某請假的依據;羅某與分管主管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未能證實主管是否同意羅某請假。遂駁回了羅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羅某作為勞力者在辦理請假手續過程中,未經用人單位主管審批同意請假,持續5個工作日未正常上班,嚴重違反了該幼兒園的規章制度,符合上述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的情形,因此幼兒園解除與羅某的勞力合同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勞力合同法在賦予勞力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力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力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力者解除勞力關係。
網友評論
@潮牌:這個員工太任性,公司這樣做沒錯吧
@格子間的青澀流年:我之前打算辭職去旅遊,但是想想旅遊完了,哪兒來的錢租房子,就果斷取消了,看來我還是比較理性
@我這該死的強迫症:主管故意裝死,這女的又非要去玩,兩邊都不是什麼善碴
@喬喬媽媽_521:你請五天的假,你就給主管發個信息,連個電話都不打,你是求主管事呢,還是給下屬安排工作呢?你不尊重主管,主管需要包容你?
@dxva_sig:口頭請假太隨意了,書面請假可能還要找幾個人簽字呢
@blanch200910:說公司錯的人是學生吧,你們會領略任性的後果
@小香香3663:請假,請按照公司請假流程辦理即可
@遛狗叔叔:發簡訊這不是給主管請假,是給主管通知
@一簞子漁:沒回復你可以多次確定啊,硬不回你你只能暫停計劃,不能任性啊,你硬要去遊,公司也硬要開了你,沒毛病。
來源:齊魯晚報綜合雲南網,新浪微博
新媒體編輯 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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