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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HR們請注意!五部門已確定: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 01
定了!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
社保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
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在北京聯合召開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確保劃轉工作平穩落地進行統籌布置安排。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會議內容6點核心提示:
核心提示1: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
核心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核心提示3:要求各級稅務部門要把按期圓滿完成改革任務作為檢驗新稅務機構戰鬥力的「試金石」。
核心提示4:根據「成熟一批,劃轉一批」的原則,要抓緊與稅務部門共同制定非稅收入管理系統互聯互通的業務技術規範、數據標準及劃轉項目的征繳業務流程和規範,確保非稅收入劃轉工作平穩有序。
核心提示5:要加強與稅務等部門密切協作,通過聯合集中辦公、聯合開展業務培訓等方式,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交流解決職責劃轉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核心提示6:建立健全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工作統籌推進機制以及常態化部門協作機制,統籌指導相關部門細化分工、密切配合,對表推進、到點驗收。
社保費改由稅務部門全責征收,意味著什麼?又有什麼影響呢?
據調查,許多企業有逃費行為:
只為部分員工繳納社保;
只繳納五險中的個別險種;
繳費基數按最低標準而非實際薪水等等。
02
5個月後,社保最嚴監管來臨
這3類企業一定要注意!
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過去,個稅和社保是由稅務和社保兩個部門分別征收,單位在向社保部門申報社保繳費基數時,私下搞點小動作是很常見的,「低繳」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就是說,雖然每個人的薪水條上,每月都會被扣掉一部分社保費用,但很多企業並未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進行繳費,大都是按照當地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下限進行繳費,而改革之後這種操作就沒有多少空間了。
畢竟之前稅局要把社保信息和交個稅的薪水比對起來有困難!現在個稅是自己的,社保也是自己的,比對困難的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這些企業要注意了!
1.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單位要注意了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薪水低於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於基數且不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薪水據實繳納,如果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以前長期按最低薪水標準申報申報基數的單位,你的個稅申報基數稅務局是有的,兩者一對比,差異過大,未足額繳納的部分,補繳的可能性很大。
2.勞務派遣、物業安保、建築勞務類似用工多的企業要注意了
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簽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築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薪水成本,在建築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製作薪水表,列支成本。
你的薪水表信息、你的個人所得稅信息、你的社保申報信息,你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現在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了,這里面的邏輯關係,細思極恐啊。
應繳未繳的行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交社保費的企業要注意了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保費時候,你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你少繳,應繳未繳也拿你沒辦法,現在要注意了,地稅機關是專職組織收入的政府執法機構,有獨立的征收體系,專業稅收團隊,征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做到全國征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征繳效率。
給你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按照稅種的申報嚴格給你管著,你延期申報,不申報,不僅影響你信用,更可怕的是,萬一說你沒申報,限制你開票呢,反正管你的手段就比社保征收多多了。
總之,很多企業可能要在未來要面臨劇痛了,不過還是希望在嚴格征管的情況下,適當降低社保費率,讓企業不至於負擔過重。
03
給法人和HR的6點提醒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3、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帳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帳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5、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6、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04
附:社保費明年起由稅務部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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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家稅務總局、郝老師說會計、央視新聞微博、社會保險法、稅政第一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