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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弦猶可續,心去最難留
就像歌詞中唱的那樣,「分手應該體面」
網路配圖
而網友「冬瓜」卻19樓論壇上po文求助說
自己終於決定分手告別渣男
卻被對方瘋狂苦苦相逼 要求復合
而自己的父母 竟然也逼著自己與渣男重修舊好
「結婚 要趁早???」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起來看:
終於下決心告別渣男卻被家里逼復合
我該怎麼辦?
在帖子中,網友「冬瓜」說出了自己長達五年的感情經歷:
說說我跟他之間的故事,機緣巧合之下,我和他相識。就這樣認識了三年,覺得人還可以過日子就在一起了。剛開始雙方的家人都不同意,我不信這些,堅持跟他在一起。
在一起沒兩個月,我明顯感覺到他的冷漠,心思也不在的我的身上。去年我出了車禍,在醫院住了很久。他來過幾次都被我媽轟走了。我以為他自尊心受傷,強忍著劇痛,用連筷子都拿不了的手指戳著螢幕給他發信息安慰他。誰知道他外面玩的可歡樂了,根本無暇理我。可他不知道,為了他,我第一次跟我媽頂嘴,鬧絕食,只希望他能在我家人面前好好表現……
「冬瓜」還說,在相處的這段時間里,自己的熱情在一點一滴地消失殆盡。「在他身上越來越看不到希望,他也沒辦法說服他的家庭接受我,每一次說要把事情定下來卻仍就不了了之。幾次三番受傷之後,我提出了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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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所發生的事情讓人大跌眼鏡。「之後他就三天兩頭過來糾纏,堵我車,從我單位門口堵到家門口。朋友勸他讓他家里人來我家一趟,把訂婚結婚之類的事都談一下,表下決心,畢竟之前這類事都沒談過。他說他不會讓他家里人來的,過來只會丟臉。」
「他從來都不會站我角度考慮問題,他家里人都是受害者,每次都讓我覺得我連他家狗都不如,我徹底死心了,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對他抱有任何幻想。」
「之後他的舉動就越來越誇張了,來我家各種鬧,口口聲聲說是來求復合的,話里的意思講的全是你錯過了我這麼好的男人,你會後悔的。再後來,就賴我房間門口吵著鬧著要跟我算帳,說在一起時在我身上花了多少錢。他還說,如果我不給錢,就繼續到我家鬧,鬧得街坊鄰居全知道我欠他錢,說不怕做渣男,只要錢拿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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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為了跟他斷乾淨,把錢給他了。但他卻找了共同好友來罵我,說我不知廉恥,不知足,還老在背後說他壞話,讓他身心疲憊。」
「冬瓜」在帖子中說:「我車禍陰影還沒消,起初也是強忍著恐懼去安慰他,再加上他前前後後鬧了半年,現在每天晚上都在做噩夢,每晚都被嚇醒。現在懷疑我爸私底下與他還有聯繫,家里不明真相,又催著我跟他復合,說我脾氣鬧得時間有點長了,要結婚,趁早。但我還是很慶幸終於與他分了。
可是,家里這邊,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請幫我出出主意,好嗎?」
材料內容根據網友po文整理
信息已做模糊處理
網友:錯嫁比不嫁的傷害還要大一萬倍……
帖子一出,立刻引起網友們的廣泛討論。不少人在留言當中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菜鳥咖啡:太卑微了,這種男的不要也罷!
拂雪如絲:女孩,他不愛你,你不能嫁哎,
man鹿是baby:還是直說吧,起碼家里人不會說你的,這樣的男的早點分了早點好。
桃桃源:和父母說清楚,相信樓主父母會理解你的,免得因為這個人渣和父母溝通不暢,引發矛盾
jin667201:看了樓主寫的長篇大論,我很想說你是不是傻,人家擺明是不喜歡你,你還要倒貼上去,這樣的感情早該斷了,至於不明真相的父母,你要坦誠去交流,畢竟你是你父母的寶貝女兒……
lmseason:錯嫁比不嫁的傷害還要大一萬倍……
情侶之間想要好聚好散 似乎並不那麼容易
經常會有一方不願放棄為了求「復合」而做出出格之舉
這些以感情為擋箭牌的舉動 往往並不能夠重修舊好
反而會帶來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
陳煥柱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君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從事法律職業已達10餘年。執業前曾先後任職大型國有企業及世界五百強外資公司,多年的企業法務工作積累了豐富的訴訟和非訴訟經驗;執業後辦理了數以百計的大量訴訟及非訴業務。
專業方向:建築房產、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金融。
男女之間一段感情結束後,可能會有一方不甘心失去對對方,就會想要復合,有點的人憑誠心再次打動對方,這無可厚非;但是有的人可能會以感情為借口反復糾纏對方,給對方帶去困擾和傷害,這就很不妥當了,因為這樣不但會給對方帶去深刻的傷害,更會讓自己面臨法律制裁的深淵。現羅列集中社會上常見的糾纏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並來分析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跟蹤、追逐攔截,反復糾纏。
一方不甘心被對方放棄,可能會採取跟蹤尾隨或者在對方的單位等候對方下班後追逐攔截,反復糾纏,這樣的行為哪怕沒有直接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也會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5-15日的行政拘留及相應的罰款。
二、發送不當信息,干擾對方正常生活的。
有的人,在對方刻意回避的時候,可能會不斷採用簡訊或其他網路通訊方式予以騷擾,信息的內容可能是淫穢的、侮辱的、恐嚇的也有可能是苦苦哀求的,但是如果已經嚴重干擾了對方的正常生活,仍然是要遭受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侮辱誹謗、散布他人隱私的。
如果因愛生恨,侮辱誹謗對方,甚至以對方的隱私為要挾要求復合,要挾不成予以散播的。首先是對人格權的侵犯,會構成民事侵權,同時也可能會遭受治安管理處罰,嚴重的則可能會構成誹謗罪、侮辱罪及其他犯罪。
四、直接對對方採取人身傷害的。
糾纏不成,直接傷害對方的,構成人身傷害的,輕微的可能遭受治安管理處罰,嚴重的,則會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最。雖然傷害因情而起,卻無法以激情傷人或者殺人而掩飾自己的罪行。
上海有個案例,一已婚婦女,為了達到與對方長期相好的目的,甚至雇兇傷人,希望能以照顧受傷的對方來挽回感情,結果自然難逃刑事處罰。
雖然失去一段感情,會留下傷痛,想要復合也可以理解;但是千萬不能以過激的行為去糾纏傷害對方,否則只能是害人害己。
來源: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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