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範職稱評審工作,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了《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並於最近公布全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稱評審管理,確保職稱評審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評審是指評審委員會按照既定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和認定。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規定。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開展的職稱評審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職稱評審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制度、制定評審標準、協調落實職稱政策,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職稱評審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評審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頒布各職稱系列基本標準條件。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職稱評審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企事業單位可制定本單位自主評審標準。各地區、各單位制定的評審標準應當不低於國家基本標準。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組織,依據職稱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組建跨系列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3個級別。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基本條件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制度。其中,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要重新備案。
第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按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根據需要,可按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評議組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有推薦、建議權,但不是一級評審組織。不設評議組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
第十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評審專家的每屆聘期一般為1至3年。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系列(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審核、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職稱申報、審核材料、組織評審、接受咨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職稱評審的專業、級別和申報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在負責評審的範圍內公布。
第三章 申報推薦
第十四條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相應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申報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應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提交職稱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實行誠信承諾制度。
第十六條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工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將個人申報材料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可以由工作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機構履行審核、公示和推薦程序。
第十八條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十九條港澳台專業技術人才、外籍人員的職稱申報辦法由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審核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受理評審範圍內各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審核後,向職稱評審委員會報告審核基本情況,提交符合條件的申報人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書面審核意見應當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承辦人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該辦事機構印章。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評議組根據評審系列(專業)特點和申報人員的實際情況,考察申報人員實際水平,並給出初審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評委會委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對申報人員的初審必須有3名以上評審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少於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採用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說課講課、實踐操作或業績展示等評價方式。評議組或負責初審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向評審委員會介紹初審和評議情況,提出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初審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四條評審會議結束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為申報人填寫評審結論,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並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五條評審會議應當全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委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並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條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向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職稱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有近親屬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參加職稱評審時,應當申請回避,或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條職稱評審實行結果公示制度,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公示期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投訴舉報或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線索,要逐一復查。
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相應職稱管理部門。對評審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確認。
第二十九條申報人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違反評審程序確有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辦事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論告知申報人。
第三十條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的,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前,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不具備評審條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代為評審。委托評審由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高級職稱的委托評審由市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中級職稱的委托評審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委托評審的,由人事部門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職稱評審結果在本地區、本單位內部有效。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評審結果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重新進行考核、評審或確認。
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台,減少紙質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四條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做到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開通在線咨詢、在線指導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五條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範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做到系統的省級集中部署和數據向上歸集,促進職稱評審數據資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條在保證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職稱評審電子證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申訴並負責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通過座談、走訪、查詢檔案、質詢、約談等形式定期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申報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條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可能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調離評審工作崗位,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工作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材料的,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範圍,評審結果無效;違反有關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視情況停止開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收回職稱評審權,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關於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關於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2〕5號)、《關於印發<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4〕14號)同時廢止。
來 源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