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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案情概要
公司統一安排組織旅遊,並不符合勞力者可以自主安排休假方式的特徵。
一方面,旅遊為公司所統一安排,勞力者是因為服從公司的安排而參加。有些公司還會在旅遊過程中安排工作會議,從某個角度上說,這也是一種工作;
另一方面,旅遊屬於公司的集體活動,企業文化的一部分,而非勞力者的個人休假,勞力者對此沒有太多自主的選擇權。公司給勞力者安排外出旅遊、報銷旅遊費用等,只是在高於法定標準之外給勞力者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為了激勵勞力積極性、提高勞力者待遇的一種方式,但從帶薪年休假制度本身來看,旅遊時間畢竟不是勞力者可自由支配休息的時間,因此不能與年休假相抵扣。
那麼實踐中,有部分一些公司有生產淡季和旺季之分,往往將勞力者的年休假統一安排在生產淡季或者法定春節假日前後。
如果公司想用安排外出旅遊等相應的福利待遇來折抵年假的天數,應該把此通過公司規章制度程序變成具體的規定,同時提前向勞力者告知公示,與勞力者達成一致、得到勞力者的確認同意後才能予以抵扣。如果未賦予勞力者在享受單位福利待遇或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而是直接將這種旅遊施加給勞力者,抵扣掉了勞力者應有的法定年休,就是剝奪了勞力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與帶薪年休假的立法初衷不符的,用人單位依然需要支付帶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