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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通過的稅法不僅提高了個稅起征點,還對薪水條上的一些展示項目做出了明確要求。
2019年起,薪水條必須包含這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薪水、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也就是說,單位發薪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薪水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單位不發薪水條,違法!
單位到底該不該給員工發薪水條?
根據大陸《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力者薪水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薪水時應向勞力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薪水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薪水條違法。
薪水條包含諸多勞力權益
關鍵時刻可做證據
小小一張薪水條,包含了諸多勞力權益。
薪水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薪水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薪水標準,企業有沒有在薪水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以一定的薪水起點為標準,薪水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力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薪水,這些都在薪水條中能夠得到體現。一旦發生勞力爭議,薪水條可以作為勞力仲裁的重要證據。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編輯:秦天弘
監制: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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