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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務人員的加班,你享受到補休或者加班費了嗎?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最近網上出現一個很火的話題:「如果國慶節加班,一天2000,七天都要加班,你會幹嘛?」接近3萬人投票,結果97%的人都選擇了「加!加到老板破產![跪了]」
七天就是1萬4啊……
為什麼要跟錢過不去?!
當然,國慶節期間,不少勞力者會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沒有假期。尤其是對於很多醫務人員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飯。那麼,對於醫務人員的加班,你享受到補休或者加班費了嗎?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一、醫務人員與醫院之間的關係受不受勞力法律法規的調整?
《勞力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力者建立勞力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力關係的勞力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判斷醫生因提供醫療服務而與醫院建立的關係是否受勞力法調整,關鍵是要判斷醫生與醫院建立的法律關係是不是勞力關係。
在醫院內部,至少有三種不同身份的人——管理層、普通醫生、後勤人員。
另外,某些醫院在正式編制之外還聘用一部分醫生和護士,稱為合同工。顯然,合同工及醫院的後勤人員與醫院的關係應是勞力關係,那麼管理層和普通醫生呢?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區分兩類醫院——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
對於私立醫院,管理層、普通醫生與醫院之間構成勞力關係幾無爭議,因為私立醫院多註冊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無論是管理層還是普通醫生,其與醫院建立的都是勞力關係。
但在公立醫院,問題就沒有那麼簡單。
因為公立醫院的醫生聘用、辭職、薪資等與勞力關係有關的核心條款均受衛生行政部門或院方的管理控制,不具有勞力關係的基本特徵,所以從法律上講,難以歸類為勞力關係,不受勞力法和勞力合同法調整。
根據原勞力保障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力法。
公立醫院與醫生的法律關係更接近於公務員的管理體系,一般認為這屬於人事關係。
二、關於醫務人員工作時間方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工作時間方面的規定全國是統一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勞力部、人事部就《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出說明。
3、勞力部關於頒布《<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4、 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根據上述規定,標準工時制度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是原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不得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像醫院這種不能執行國家統一工作和休息時間的特殊單位,可以採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在未獲批准實行的情況下,仍應遵守標準工時制度,但可以採用輪班方式,靈活安排每周的休息日。
三、涉及醫務人員加班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勞力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力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力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力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力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力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力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力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一)安排勞力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力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力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報酬。
2、《勞力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力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力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力者支付加班費。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公務員法》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四、值班與加班不是一回事!
值班:指勞力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的工作。
如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員工擔負臨時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值班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說勞力法對此沒有規定,值班費有無、多少需要事前協商,參照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指員工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
五、醫務人員加班是否享有補休或加班費?
實踐中由於醫院工作繁忙,醫院對醫務人員的加班補休往往停留在紙上,難以實際兌現。在醫生補休未能兌現的情況下,應當給予加班的醫務人員發放加班薪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也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六、三倍薪水如何計算?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這7天中,10月1日、2日和3日,這3天屬於法定節假日。10月4日、5日、6日和7日,這4天是調休放假。(9月29、30日正常上班)。
在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加班當天應按照不低於勞力者本人日或小時薪水的300%支付加班薪水,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在10月4日、5日、6日和7日加班,可以給勞力者安排補休,這樣的話可不支付加班薪水;如果不給補休,則加班當天應按照不低於勞力者本人日薪水的200%支付加班薪水。
來 源 / 檢驗醫學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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