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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網友爆料關於「和離職同事吃頓散夥飯被解雇」的新聞刷屏了。講真,這樣奇葩的辭退理由真醒人瞌睡。據說該員工被辭退的原因居然是和離職同事聚餐、合影發朋友圈被老板看到後下達辭退命令。(以下信息摘自人民日報)。
(老板在公司微信群里要求兩位在職員工主動辭職微信截圖)
01
當事員工告訴記者,他們和老板吵翻了
老板說,我們不提交離職報告的話,讓我們坐在那里,讓我們去打掃衛生,薪水還是按照合同上寫的薪水給。
合同上的薪水加上所有補貼,月薪3500元的樣子,薪水其實也沒那麼重要,畢竟很少,我們只想保護自己的利益,但也不想鬧大,考慮到還有其他同事在這里上班。
兩位當事員工告訴記者,因為跟老板協商無果,現在他們都還在單位上班,幹崗位上該乾的事情。
其中一位當事員工表示,又去跟老板談過一次,老板態度有轉變,說不管是留下還是離開,都會給補償。
老板說,這是對管理的挑戰。
記者聯繫上這位老板。
第一個電話打過去,他說,不想接受採訪。過了兩分鐘,他回電了。
老板:你們是怎麼知道這件事的?
記者:網上都傳開了……
老板:那不是我公司的問題了,是社會問題了,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你想了解什麼?
記者:網上都在傳聚餐照,我們很想知道你的真實想法?
老板:作為一個公司來說,特別是小公司,照片里8名同事,陸續離職了,員工說這是散夥飯,具體什麼情況我不去了解,但作為公司管理者來說,看到這種照片,覺得對公司其他員工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我們公司群里有22個人,他們是其中的兩個人,可想而知,打工者和老板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如果這兩人留在公司里,按照我的理解,他們不會待很久,另外一種角度考慮,會把負面能量帶進公司,我不想兩個人的負面能量帶壞整個公司。最近一直在網上熱傳的「散夥飯」合影,在座10人,7位已離職,1位剛離職,2位在職。
老板說,為什麼我會發在群里面呢?我不想其他員工犯這樣的錯誤,也有可能他們發出來沒有惡意,但對我來說,這是對管理的挑戰,因為那些人已經離職了,我們不是不讚同散夥飯,公司社保和福利都是完善的,但是出現這種情況,是對直接管理主管的對抗,我們不能讓這種事情在公司繼續下去。
他認為,離職的散夥飯應該是在職的人去送離職的人吃的,而不是全都是一幫離職的人在一起聚餐,作為我來說是不允許的。這個照片發到朋友圈,大家都互相能看得到。
在一起就好聚好散,我希望他們主動離職,公司會按照相應的方式去賠償,這個只是說多少的問題,對我來說,寧願出些賠償,也沒有時間讓他們在公司慢慢拖延下去……
02
老板背景:80後老板,現在杭州有4家公司
這位老板說,他姓徐,1982年出生。來杭州打拼多年,現在已經有四家公司了。開掉員工的,是其中一家銷售公司,2014年9月成立。
「這家企業狀況相對不好,我今年換了個銷售總監來帶領他們,我平常是不直接管理這支團隊的。這種現象發生好幾次了,一個月里我就看到了三次,不斷有新員工加入到這支吃飯隊伍中去,有多有少,這次全了,加起來剛好一桌。對他們來說是簡單的聚餐,對我來說是挑釁,實在忍無可忍了。」
小徐老板認為,現在的90後,他真是搞不懂。
「特別是91、92、93年的人,比較隨意,出去抽個煙就不見了,然後說,老板我不幹了。95後的人又有點不一樣,今天早上,我面試了一個1997年的,對工作還是比較有想法的。」
記者:最近這件事,你感覺輿論壓力大嗎?
老板:放心,我內心夠強大,這麼點抗壓能力都沒有,怎麼開公司?新聞確實傳播得很快,評論很多,但說實話,大部分我都沒怎麼看,除了上班,就是早點回家陪小孩,不影響我生活就好。
03
兩位離職90後員工的看法
小宋(化名),散夥飯聚餐者之一,90後,已經從小徐老板的公司離職,他大學畢業3年,學的是國際貿易專業。
小宋說,徐老板的公司,是他找的第二份工作。
「待遇不算太好,每月4千多一點,買五險,拿提成的門檻比較高,一周只能休一天。」因為這兩個問題,他幹了一年多,不幹了,目前在另一家外貿公司上班,五險一金,月薪到手6千多,每天自己帶中飯晚飯,下班後從九堡坐公車趕回自己在城北租的房子里。
對於換公司換工作,小宋說,杭州機會這麼多,一份工作做久了,總想著去外面看一看,尋找一種新鮮感。
對於這一次事件,小宋的看法是,「聚餐照都是離職的人發的,大家沒什麼心機,就是離職了,想發個狀態,放鬆一下,沒有太多顧慮吧,在職的人都很低調,不會發的,誰會想到老板有這麼多顧慮?」
「作為老板,關注的應該是為什麼員工離職的這麼頻繁,而不是聚餐這麼頻繁吧?應該反思一下公司目前的狀況,還有怎麼留住剩下的員工。」另一個已經離職的90後員工說,「本來辦公室就沒什麼人了,這下子,人更少了。」
而根據《勞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勞力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力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或者勞力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力者支付賠償金。
對這件事,小夥伴們,你們怎麼看?
黃海柳丨三茅人力資源網專欄作家,具15年以上中小企業人資及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茅專欄作家、知乎專欄作家、資深自媒體人、現任某集團HRM。轉載請添加小編微信號(xiaoweiwu123)聯繫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