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社部 是不是有人想過: 要社保,每月薪水多扣幾百塊; 不要社保,每月薪水多發幾百塊; 我還是讓老板給我發現金吧! 有錢拿,多實在。 企業出於成本考量, 也默許了這種行為, 但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近期,一篇「勞力法出新規定」的文章在網路廣泛流傳,文章稱「根據勞力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
對此,人社部辟謠稱,不存在上述所謂的最新規定,但同時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確實不具有法律效力。
謠言改頭換面數次流傳
這則謠言最早出現在今年年初。某網站今年1月刊登了一則《2018最新勞力法明確規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公司還賠不賠錢?》的消息。
消 息 稱
小李參加工作,公司未簽訂勞力合同而要求其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
隨著小李認識到繳納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補繳,而公司以簽訂協議為由拒絕。
小李離職後,申請勞力仲裁。就此,仲裁委員會判處公司支付小李未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的2倍薪水差額及解除勞力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4月份,這則謠言又被改頭換面,將主人公”小李”變為”小王”,同樣是簽署放棄社保承諾書,後又去有關部門投訴,並獲得賠償的內容,標題變更為《2018勞力法: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
此後,部分媒體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紛紛轉載,並將標題改為《勞力法出新規:員工同意放棄社保,離職時可獲大筆賠償金》等,一時間引發網友關注並誤導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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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法》並未出台最新規定
關於這則謠言,人社部前兩日明確表示,並不存在上述新規定,《勞力法》、《勞力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並未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同時,人社部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勞力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力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力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因此,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力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不論是勞力者由於擔心手續繁瑣或不願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不願意繳納社保,自願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都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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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那麼,員工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員工離職後可否要求單位補繳呢?
人社部指出,勞力者承諾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力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勞力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力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同時,人社部提醒,這種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將承擔更多的責任。
■一方面——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另一方面,勞力者在離職時還可要求補繳。同時,按照《勞力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力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力者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向勞力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