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回饋客戶活動,要求每名銷售人員邀請5名老用戶和5名新用戶,重點是新用戶學習,完不成少一名罰款200元。這樣一條規定就落成了,銷售人員還是按照以往的電話邀約方式,能來的就來了,不能來的也就不來了。幾乎沒有人能完成,最終結果是罰錢成了擺設。既然總經理會議上已經公布了,也寫進了會議紀要,員工簽字確認了,那要不要執行罰款呢?老板不表態,銷售人員表態了,罰我就不幹了。作為行政,還有什麼可說的呢。
公司召開員工會議,總有員工各種遲到。主管說遲到的罰200元,當場交錢。剛說完的第一次,沒有人遲到,結果第二次又重復了原來的遲到節奏。記得某大型公司董事長因為約見一個客戶,耽誤了公司會議,按照規定,主動在門外站了半個小時。
公司規定,凡是研發新項目有功的員工,給與5000以上獎勵,但是當真正發生的時候,企業會找借口說那是本職工作,無需獎勵。這樣說來,獎罰規定就形同虛設,企業里的獎罰並沒有錯,錯在如何執行才能發揮它應有的價值。
大多數企業會給出獎罰制度,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有些獎勵都是抄襲別人來的,還有些罰款幾乎是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的,說句不好聽的,國家都規定好了,你改編成自己企業制度,說來有什麼意義。而且獎罰,卻很少提到獎。即使是有,就像是今年的油價,降的沒有漲的多,同理,獎的沒有罰的多。以前有個公司的老板在微博上看到一句話「罰要罰的心服口服,獎要獎的天花亂墜。如果做錯了事,不懲罰,就相當於是在懲罰作對了的人。」這話說的一點沒有錯,可以企業往往在執行的時候,礙於情面,而不執行。
錯的時候不罰,那麼獎勵自然也不好申請,尤其是很多企業的獎罰上並沒有明確說明,做了何事,才是開啟獎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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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業對於獎罰要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細致說明,做出哪些創新,才算是創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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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執行要到位,既然有規定,就不應該再去請示主管,這件事是否要做,否則規定就沒有意義。公司里員工大多不喜歡行政同事,事多,麻煩愛告狀。這是行政的特點,也是行政的工作職責,如果選擇了行政還想要做好人,那就不要做行政工作了。重點照規定辦事,不可推卸責任,也不可為了討好員工,故意為之,公正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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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員工監督,要形成一個長期有效的機制,監督執行,既然是制度管理,就要以制度為上,所有人都必須遵從,而且還要有監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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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相應的流程,無論什麼樣的制度的出台,都必須附加相應的流程和執行內容。才能保證制度的完整性。
來源:三茅網
作者:曹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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