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一 單方調崗調薪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力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力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力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力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力者各執一份。」 當然,也不是說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的,就一律不得調崗調薪。根據上海市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和勞力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力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的,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力合同履行。
去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力者在勞力合同中未約定工作崗位或約定不明的,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地調整勞力者工作崗位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用工行為。判斷合理性應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經營必要性、目的正當性,調整後的崗位為勞力者所能勝任、薪水待遇等勞力條件無不利變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重慶市勞力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題座談會紀要(二)》也規定:「工作崗位對應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均屬於勞力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力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力者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在勞力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調整勞力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而引發糾紛的,應當從是否確為生產經營之必需、是否顯著降低勞力者的勞力報酬和勞力條件、是否對勞力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響、是否對勞力者具有侮辱性、歧視性等方面,綜合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
由此可見,判斷調崗調薪調是否合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看調動是否對勞力者作不利變更。實踐中對於勞力者不利的違法變更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權利的濫用。如2011年發生的16名同在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同崗位工作的女員工,被集中調崗到公司清掃隊工作。她們當中大部分人是專業技術人員,還有的是企業「科技明星」、高級工程師等。
二是由於變更使勞力者的技能和尊嚴受到損害。如2007年上海發生的原本擔任公司資深策劃的楊華(化名),在懷孕後從人事部門接到一份換崗不換薪的合同,她的職位變成了一名清潔工,負責清掃公司男、女廁所,負責地面、紙簍、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潔、消毒和衛生工作。月薪仍然是9000元,成了「史上最貴的清潔工」。
三是明顯降低了勞力條件。此外,還有因為變更而影響勞力者的家庭生活與社會生活利益,如勞力者正常家庭生活機會被剝奪、在職進修機會受影響等。廚房設備公司安排人事助理專門去看廁所,顯然屬於權利的濫用,勞力者完全可以拒絕。
提醒二「三期」女職工調崗調薪有特別規定
國家和上海對女職工,特別是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女職工實施特殊勞力保護。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力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將「三期」女職工從禁忌崗位調到非禁忌崗位,且待遇不得降低。對於不能適應原勞力的孕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力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力予以減輕勞力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力。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力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力,並應當在勞力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而《上海市女職工勞力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似乎更加嚴格: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力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力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力。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薪水性收入。」
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單方調崗的權利,但其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合理性。但即使用人單位有充分合理理由調整「三期」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薪資待遇,除非雙方協商一致降低薪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同時就崗位和薪資的變更協商一致進行變更,並通過書面形式予以確認的話,若女職工事後再提起要求恢復原薪水收入的申請,將不會得到支持。
【相關判例】
去年5月初,李某經醫院檢查,得知自己懷孕了。幾個月後,由於李某妊娠反應較大,每天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影響了正常工作的開展,經與企業協商調整了李某在孕期的工作崗位。但是,第二個月由於李某調整了工作崗位,企業將李某的薪水也相應地降了幾級。於是,李某找到人事部經理問情況,人事部經理回復李某,因其崗位調整故總經理相應降低了其薪水。李某又找到總經理,也是同樣的答復。李某申請勞力仲裁,要求企業恢復原薪水待遇。
在審理時李某認為,由於本人懷孕期間妊娠反應比較厲害,所以經常要請假,無法堅持正常的上班,故與企業協商後,企業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但是,企業為此降低了本人每月薪水收入,按照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企業這種做法違反法律規定,要求仲裁委員會支持她的請求,在此期間企業應支付原薪水待遇。企業則認為,李某懷孕後,經常請假,一方面已經影響正常的部門工作,另一方面,她本人主動要求企業照顧,調整工作崗位,按照企業規定,在什麼崗位工作,享受什麼薪水待遇。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裁決,企業應該按李某原薪水支付李某每月的薪水待遇。
提醒三 女職工產後上班原則上應恢復原崗位
根據《女職工勞力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薪水、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力或者聘用合同;單位增加薪水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因此,女職工在「三期」內,如果女職工正常出勤,沒有事假或病假等缺勤行為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降低女職工的薪水待遇。
另外,女職工產後恢復上班,原則上還應恢復原崗位。如果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力合同無法履行,如女職工產假期間公司專門招用了替代人員等,可以適當調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三期」內不得降低原薪水待遇,二是調整崗位應當合理。
【相關判例】
2012年5月31日,練女士休完產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崗位已被人代替。當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審價工作,練女士不同意。次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成本核算,她仍不同意。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庫房管理工作,她還是不同意。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提出解除勞力關係。2012年12月24日,練女士就此事向重慶市南岸區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認為,任何單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職工的薪水,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力合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沒有證實對練女士的三次調整崗位得到她的同意,其與練女士解除勞力合同屬於違法解除,遂判決公司支付練女士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經濟賠償金24300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重慶市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 | 勞力報
作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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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議題一、企業目前社會保險現狀分析 一、大陸社會保險繳費現狀
1、三險、四險、五險是指什麼呢? 2、員工自願申明放棄社會保險,就一定無效麼? 3、城鎮職工保險、城鎮居民保險是一回事麼? 4、目前,大陸社會保險征繳方式有哪幾種? 5、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什麼區別? 6、影響養老金的因素是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金額還是統籌帳戶金額? 7、目前,多交社會保險,一定能多拿養老金麼? 8、各個地區社會保險繳納比例是一樣的麼?決定繳納基數及比例的因素是什麼? 二、企業目前存在社保爭議現狀
1 、社會保險爭議現狀分析2、 未依法繳納社保,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 3、 社會保險爭議是不是具有時效性? 4 、出現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可以去仲裁或訴訟? 5、 社會保險爭議的經典實務案例應對
議題二、社保新政政策解讀
一、社保入稅、個所稅政策有哪些方面的變化及變化要點是什麼? 二、社保入稅政策變化對企業、HR、員工有什麼影響? 三、社保入稅政策給我們帶來的三個確定、三個不確定是指什麼呢?
議題三、社保入稅下企業人力成本優化路徑與探索 一、企業組織重啟+靈活用工模型設計
1、如何理解企業組織重啟?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有什麼優勢? 2、目前用工模式有哪幾種? 3、如何區分勞力關係用工與勞務關係用工? 4、勞力關係用工、非標準勞力關係用工、非勞力關係用工? 5、企業靈活用工模型設計 ⑴六種用工模式:B2C(非全模式)、B2C(勞務、眾包模式)、B2B2C(勞務派遣)、B2B(外包模式)、B2B(內包模式)、平台模式 ⑵退休返聘人員的身份認定、崗位設定及用工管理實務指引 ⑶實習生用工方式的類型及工傷、工時、報酬等管理實務指引 ⑷業務外包、內部承包、人事代理、民事承攬等非勞力用工模式的實操指引 ⑸業務外包等非勞力用工模式期限屆滿後,各方無明示繼續用工的實務處理 二、企業薪資結構變化之多元化福利重啟
1、職工薪酬如何確定?哪些項目計入職工薪酬? 2、繳險基數與職工薪酬的關係? 3、法定福利、司定福利都有什麼? 4、福利性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取暖補貼等)財務處理? 三、再造多元化用工主體
1、雙重、多重勞力用工是不是合法? 2、特殊人員的用工設計及風險 3、集團公司借調用工、異地用工風險防范指引 ⑴借調用工中勞力關係、保險關係、薪水關係的梳理 ⑵借調用工中工傷處理、工齡計算及規章制度適用的處理 ⑶異地員工勞力關係管理技巧與用工方案設計 ⑷集團型公司勞力關係管理模式的選擇及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等不同用工模式的風險分析 四、企業基於靈活用工形式創新雇傭戰略探討
1、企業減員+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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