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福一直在福州工作,今年9月13號從當地的一家公司離職了,之後要求公司給結算薪水。然而他被公司告知員工薪水是每個月15號發放,他的薪水也需要到9月15號才能發放。
可是小福在網上查閱資料發現,有規定說員工離職時薪水需要立刻給予支付,也有要求三天內支付的情況。對於自己薪水的合法支付時間,他表示很困惑。
那麼,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究竟哪種說法才是正確的?我們來一起研究一下。
離職員工薪水支付的正確姿勢
關於小福公司的做法,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離職員工的薪水應該在幾天內發放。
1、何時付?
勞力部發布的《薪水支付暫行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有如下規定:
● 第七條:薪水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力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水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薪水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薪水。
● 第九條:勞力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力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力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力者薪水。
實務操作中,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還會有以公司產品抵消薪水的情況,那麼看看關於這點法律又是怎樣規定的。
2、如何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規定:
● 第五十條: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力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力者的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規定:
●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力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力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力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力報酬的,勞力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所以綜合《勞力法》、《勞力合同法》和《薪水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離職當天,以貨幣形式,一次性付清其薪水。
如果離職單位所在地,沒有具體的關於薪水支付的辦法,則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執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體的自己的規定的話,則依照當地規定執行。
回到本案例中來,小福離職的公司位於福州,則該公司應按照《福建省企業薪水支付管理辦法》,在和小福合同終止的時候一次性結清小福的薪水。所以小福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福可以通過仲裁等方法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福建省企業薪水支付管理辦法》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力合同的,薪水計發到勞力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應當在辦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力者薪水。
部分省市薪水支付規定
《北京市薪水支付規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雙方依法終止、解除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力者薪水。
支付辦法: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業薪水支付辦法》
【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第七條 企業與勞力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力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力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力者的薪水。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支付辦法:一次性付清,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
《廣東省薪水支付條例》
【2016年9月29日修訂】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力者薪水。
支付辦法: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力者薪水
《深圳市員工薪水支付條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力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薪水,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力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薪水,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支付辦法:一個月支付周期的3日內支付,其他的按照約定支付
《天津市薪水支付規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終止或者依法解除勞力合同,應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力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力者的薪水。
支付辦法: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薪水支付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力者建立勞力關係之日起計發勞力者薪水。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力合同的,薪水計發到勞力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力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力者的薪水。
支付辦法: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江蘇省薪水支付條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力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力關係的,應當在勞力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力者薪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支付辦法: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業薪水支付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條 企業與勞力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力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力者薪水。
支付辦法:5日內一次性結清
《山東省企業薪水支付規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力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力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力者應得的薪水。
支付辦法: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