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寧波的王小姐懷身孕後
接到了公司一封辭退信
理由竟是因為沒有及時匯報工作!
7月下旬,懷有身孕的某餐飲店員工王小姐稱自己被辭退了,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因為沒有及時匯報工作。
王小姐說,一年前的7月,她進入寧波某飲品店擔任店長,雙方約定薪水為「保底+業績提成+加班費」模式,但雙方未簽訂勞力合同。
今年6月,王小姐發現自己懷孕了。7月初某天晚上22點23分,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微信群里發言說,要求10分鐘內上報當月營業額,不發就辭退。當時不屬於上班時間,王小姐已入睡未及時回復。10分鐘後,這位負責人在微信工作群通知王小姐,「你已被辭退了」。
第二天一早,王小姐去店里上班時,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時匯報工作已被辭退,並拒絕向王小姐支付上月的薪水。
「憑什麼就可以辭退了我?他們的理由站得住腳嗎?」懷著這些疑問和憤怒,今年7月底,王小姐來到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信訪。
中心為王小姐聘請律師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劉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向勞力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力合同雙倍薪水等。
很快,王小姐的單位在收到開庭通知後主動聯繫劉律師與王小姐進行調解,在律師的幫助下王小姐終於拿到了18000元的賠償金。而這一天距離王小姐被辭退,只有15天時間!
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認定,該用人單位存在兩個違法之處:
女員工懷孕期間,法律給予了特別的保護。
但懷孕是否就是女職工的「尚方寶劍」,一點也動不得呢?這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就無法單方與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解除勞力合同呢?
當然不是。
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如果有《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該女職工的勞力合同。
但本案中,王小姐僅僅因為在非工作時間未及時匯報業績就被辭退,顯然不符合《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國務院曾出台《女職工勞力保護特別規定》,保護女職工「三期」。職場女性一定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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