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車司機正在開車的時候,他是一個人、是一個司機、更是一車乘客生命安全等的責任主體。
作為一個人,我們有必要尊重他的相關人身權益。畢竟,個人的人身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他人無權隨意侵犯。
作為一個司機,他在操作操控車輛的時候,不宜被打擾,有時候,你問個路、聊個天,司機可能都會因為分神,而影響車輛行駛安全。
而作為一個全車乘客安全的責任主體,我們更該尊重他,不對打擾他,更不能去毆打他。畢竟,尊重他,是尊重他本人,也是尊重與保護其他乘客,同時也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等的最大化尊重。
血的教訓和事實就擺在眼前。比如此前重慶萬州的公車車墜江事件。女乘客與司機互相動手互毆,最後車掉江裡,一車乘客生命就此消逝。

血的教訓,事實上,並沒有換來一些人的反思和改進。
比如11月22日,有媒體就報導稱,11月18日,湖南長沙一公車車上,一男子在10秒內連打司機18拳,被乘客拉開後又踢4腳。司機全程未還手,且及時拉手剎停穩公車車。
公車車上的監控記錄顯示,衝突原因本是一件小事:一老人與該男子在公車車已經起步的情況下要求二次停靠。
司機也停車了,但男子上車之後,與司機發生口角,接著已經走到後部的男子返回,開始了其毆打行為。
車輛已經啟動,完全可以等下一輛。司機二次停靠,已經上車,抱怨一句可以理解,但打人實在讓人想不通。

退一萬步說,縱有千般理由,或者司機確實有不對甚至違規的地方,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正常的辦法去解決,比如投訴甚至報警等,出手毆打司機,置司機、一車乘客還有自己的安全於何地?
目前,大陸法律規定,對此有明確的刑事責任規定,其中就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很多人一再打公車司機、搶方向盤等,原因可能有兩個,一個是法盲,不懂法;二一個則是,法律在實際處罰的時候,懲罰或者說量型過於從輕,無法讓一些人記住教訓。
所以,遏制類似的毆打公車司機的行為,必須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繼續加大針對性的普法宣傳,比如效仿國外一些地方的做法,在公車車上醒目位置貼出毆打司機等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提醒;二是,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加大對類似的行為人的懲罰力度。畢竟,一萬次說破嘴的普法,不如一次從嚴從重的懲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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