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力合同,勞力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薪水,但在這些案例中,勞力者的訴訟請求均能獲得支持嗎?
一、相關法規及政策文件檢索
1.《合肥市勞力用工條例(2018修正)》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力者每月支付兩倍的薪水,並與勞力者補訂書面勞力合同。
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但因勞力者的原因而未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可以不向勞力者每月支付兩倍的薪水;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並依照勞力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二十八條:因勞力者的原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無需向勞力者支付未簽訂勞力合同的二倍薪水。
3.《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力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勞力合同期滿未續簽或終止的是否執行雙倍薪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簽訂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雙倍薪水至用工滿一年或雙方簽訂勞力合同前一日止,最長不超過11個月。
勞力合同期滿,勞力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在勞力合同期滿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續簽勞力合同的,參照前款處理。如果屬於勞力者的原因,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力者支付雙倍薪水。
二、相關案例檢索
1.法院支持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薪水的案例
①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黃岡中民三終字第00205號湖北福祥紙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周應中勞力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關於福祥公司是否應支付周應中未簽訂書面勞力合同二倍薪水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力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書面通知勞力者終止勞力關係,而是繼續用工,應視為用人單位放棄了終止勞力關係的權利。此時,勞力者要求支付二倍薪水的,應予支持。在本案中,在雙方簽訂的勞力合同期滿後,就周應中拒絕與福祥公司簽訂勞力合同,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了周應中終止勞力關係。福祥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周應中在勞力合同期滿後仍在福祥公司繼續工作,福祥公司亦每月向其支付薪水,福祥公司事實上放棄了終止勞力關係的權利。且在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簽訂勞力合同。故福祥公司關於不應支付周應中二倍薪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②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勞初字第108號某區寶城亞潔張老足浴店與羅某勞力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即使因為勞力者的原因導致雙方未能按期訂立勞力合同的,原告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終止雙方的事實勞力關係,以避免「不合法」的用工狀況的出現。而本案中,原告在用工後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未能簽訂勞力合同的情況下仍然維持與被告的事實勞力關係,其管理上的過錯亦十分明顯。綜上分析,本院認為原告有關「被告故意不簽訂勞力合同,原告無須承擔支付二倍薪水責任」的訴訟主張不成立。
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3民終1084號孫愛山與江蘇華健紡織有限公司勞力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應當向勞力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本案中,在孫愛山工作期間,華健公司一直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力合同,故華健公司應當向孫愛山支付相應的雙倍薪水。華健公司辯稱因孫愛山存在過錯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對於該辯解不予采信。
④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民一終字第840號珠海市天鵝大酒店有限公司與李玲麗勞力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相關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對於勞力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終止勞力關係,但上述法規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及時終止勞力關係的法律後果,即自用工滿一個月之次日起至補訂書面合同之前一日止每月向勞力者支付兩倍薪水。只要雙方事實上沒有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用人單位就應承擔上述支付義務,至於未簽訂書面勞力合同是勞力者的原因還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在所不問。天鵝大酒店上訴主張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系對相關行政法規的片面理解,本院不予采納。
2.法院不支持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薪水的案例
⑤六盤水鐘山區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842號何正清訴貴州吳氏嘉美醫療美容有限責任公司勞力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應當向勞力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據此能判定如未簽勞力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單位,則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薪水,如是勞力者的原因,則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薪水。簽訂書面勞力合同需雙方達成合意,取決於用人單位及勞力者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力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力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力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力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力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力合同。本案中,原告何正清在被告處上班的次月及與水城縣博健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勞力關係,在兩家公司間隔上班,故依照上述規定被告在知曉原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力關係的情況下,可拒絕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力合同。因此,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的原因出自原告何正清自身,被告貴州吳氏嘉美醫療美容有限責任公司不應支付二倍薪水,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薪水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3905號(2017)皖13民終1454號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徐凱勞力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徐凱確認收到了英斯貝克公司寄來的勞力合同,但是認為在勞力報酬方面同入職前英斯貝克公司的口頭承諾不一致故未簽訂勞力合同。鑒於徐凱並無證據證實英斯貝克公司曾口頭承諾的內容,所以其拒簽勞力合同並無正當理由。綜上,英斯貝克公司已經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系由於徐凱拒簽勞力合同導致合同並未訂立,因此徐凱要求英斯貝克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力合同的雙倍薪水差額的請求難以成立。
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193號王淑兵勞力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本院認為】根據原審中王淑兵的陳述,2014年12月5日前用為公司已提出訂立書面勞力合同,因此用為公司至該日已盡了誠實磋商的義務,原審法院未支持此日起的二倍薪水正確。
三、檢索分析
1.檢索法律分析
關於法律分析方面,由於用人單位因未簽書面勞力合同而支付雙倍薪水系懲罰性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為惡意侵害勞力者合法權益,故意不與勞力者訂立勞力合同的違法行為的嚴厲懲罰措施。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力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勞力者雙倍薪水,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力者拒簽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未盡到誠信義務,則應當承擔向勞力者支付二倍薪水的義務。故目前已有地方出台相關規定,由於勞力者原因未能簽訂書面勞力合同,勞力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薪水不予支持。
2.檢索案例分析
通過檢索結果分析,法院作出支持勞力者訴求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法律已賦予用人單位在勞力者拒簽勞力合同情況下解除勞力關係的權利,用人單位仍繼續用工系違法行為,故應支付勞力者雙倍薪水;
(2)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其對沒有簽訂書面勞力合同沒有過錯,系勞力者自身原因導致,如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作出駁回勞力者訴求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用人單位已經履行誠實磋商義務,勞力者拒簽本身具有過錯;
(2)勞力者因自身原因不願簽訂勞力合同,不能因勞力者行為隨意擴大用人單位的責任。
四、檢索結論
用人單位因勞力者原因未能簽訂書面勞力合同,勞力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薪水,實踐中多因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承擔敗訴責任,也有部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只能在簽約與辭退之間作出選擇,如用人單位未予辭退,則直接判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薪水。
作者:劉阿輝 山東元鼎(城陽)律師事務所
來源:勞力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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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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