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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陸老齡化程度加劇,老年人婚姻狀況也廣受社會的關注。有預測數據表明,到2050年大陸50歲以上未婚男性將至少有3000萬以上!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老人想到了一個法子:找個年輕的伴侶結婚,我給她錢,她照顧我直至終老,這不是兩全其美嘛!
74歲的老李就是這樣考慮的,並且還真就這樣做了。僅僅三個月,他就和49歲小王結了婚,然而,相差25歲的婚姻,真就能這樣走下去嗎?
一起來看:
相親後三個月
七旬老人與五旬女子閃婚
2015年的3月,老李和小王結婚了,他們是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的,從相識到結婚,僅用了三個月。結婚時,老李74歲,小王49歲。
網路配圖
說好的「搭伴養老」,一方反悔可不行!於是,老李和小王決定簽下一份婚前協議,希望借此牢固二人的婚姻關係,一起相守到老。
婚前協議是這樣約定的:
1.老李負責小王所要交的首次社會養老及醫保的保險費(40歲後至47歲)的費用,並在2015年上半年交清;
2.老李對小王婚前所買的新房一套(31平方),提供貳萬元資助;
3.雙方婚前和婚後財產各自掌管支配,不合在一起;婚後,老李負責家中生活開支,小王的人情及所要的衣服由小王本人負責;
4.結婚後,雙方有一方逝世,各自住自己房屋,不得占住對方的房屋;
5.雙方承諾相扶到老,不反悔。如小王反悔要離婚,則要返還老李為其購買的兩險費和房屋資助費,老李反悔要離婚,不能要回給小王的費用,再追加給小王五萬元。
結婚後,老李為小王交納養老保險金86940元和2015年的醫療保險金1200元;老李資助了小王20000元,贖回了小王婚前購買的房產權。
結婚不到一年卻問題頻出
雙方鬧起了離婚
然而好景不長,也許是兩人的年齡差距實在是有些難以逾越,結婚不到一年,兩人的感情越來越差,爭吵不斷升級,鬧起了離婚:
網路配圖
16年7月,小王向李某提出離婚,老李提出要小王返還為她花費的11萬元後同意離婚,雙方幾次爭吵後不歡而散。同年8月,小王支付給老李3萬元!
16年底,小王從家中搬出,再沒有與老李一起生活。
又過了小半年,老李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判令被告小王返還給他10萬元。
法院判決離婚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酌情返回
天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不久即分居,且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於離婚的訴請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老李與被告小王結婚時為小王交納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及資助小王贖回房產的費用,約定以此為維持婚姻關係的條件,屬於無效約定。
對於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根據原、被告結婚的時間、共同生活等情況,酌情認定被告小王應返還老李7萬元。被告小王已返還3萬元,還需返還4萬元。
2017年8月,天心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老李、小王這段沒有感情基礎的「搭伴」婚姻最終走到了盡頭。
過去,不少人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談錢傷感情,談生老病死犯忌諱,因此對「婚前財產協議」 「遺囑」都不願提及。但隨著人們觀念的開放,私人財富的增長,法律意識的強化,越來越多的人學會了運用這些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在簽訂這些協議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要點?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分析:
倪浩覽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省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委員。擅長民商法、公司法律事務。
近年來,老年人中興起了「搭伴養老」的生活方式,這中間願意再次走進法律婚姻形式的老人,為了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家庭糾紛,可以運用簽訂、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遺囑」等法律手段來規避風險,對於不願走進法律婚姻形式的老人,由於雙方本身沒有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彼此關係缺乏強制保護,可以運用簽署「遺贈扶養協議」等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律師認為,簽署「婚前財產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有必要注意一下這些問題:
婚前財產協議
一、「婚前財產協議」不僅能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還可以對婚姻持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
「婚前財產協議」分為廣義的和狹義的,我們通常在談的「婚前財產協議」,大多都是廣義的「婚前財產協議」又稱之為「夫妻財產協議」。該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或擬結婚的男女雙方就雙方之間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姻持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約定哪些屬於個人所有,哪些屬於共有,以及如何共有的財產約定協議。
二、「婚前財產協議」中財產的描述要準確,共有財產比例可以約定。
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為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因此,描述要準確。例如房屋的坐落,比較規範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xx小區xx單元xx室的房產」。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若只是表述為「某項財產雙方共有」,法律上的理解一般情況下應是共同共有,在分割時每人一半。
三、並非所有財產都需列入「婚前財產協議」中進行約定。
因為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那些有產權證、登記證等可以證明系婚前財產的不動產、動產無需再在婚前財產協議中進行約定。對於沒有相關權證的財產,雙方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來進行確認歸屬,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遺贈扶養協議
一、「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主體資格問題
「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應當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
三、「遺贈扶養協議」 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
「遺贈扶養協議」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四、「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應當明確
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希望老年人可以合理運用「婚前財產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過上美滿的晚年生活。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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