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
大陸憲法和法律一貫重視對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薪水,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力(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力(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
根據本條規定,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根據勞力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力合同。
02 患職業病或工傷喪失勞力能力的員工
職業病是勞力者在生產勞力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因工負傷,顧名思義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情形。無論是職業病還是因工負傷,都與用人單位有關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勞力保護制度不盡完善有關,發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組織者和直接受益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0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所謂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力合同的時限。醫療期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以勞力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標準計算具體的醫療期。有幾類標準: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04本單位工齡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
考慮到老職工對於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因此勞力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包括勞力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力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力合同時,勞力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力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力合同。
支付補償金
1、經勞力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力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力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力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力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力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力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力合同達成協議的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力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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